1、環(huán)境條(tiáo)件的再現性
在試驗室内完整而精確(què)地再現自然界存在的環境條件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但是,在一定的容差範圍之内,人們可以正確(què)而近似地模拟工程産品在使用、貯存、運輸等過程中所經受的外界環境條件,這段話用工程的語言概括,就是“試驗設備所創造的圍繞被試産品周邊的環境條件(含平台環境)應該滿足産品試驗規範所規定的環境條件及其容差的要求”。如用於(yú)軍工産品試驗的溫度箱不僅要滿足标GJB150.3-86、GJB150.4-86中根據不同類型産品所規定的高溫、低溫的試驗量值、試驗時間,同時也應滿足試驗規範中對溫度場的均勻性和溫度控制精度的要求。隻有這樣,才能保證在環境試驗中環境條件的再現性。
2、環(huán)境條件的可重複(fù)性
一台環境試驗設備可能用於(yú)同一類型産品的多次試驗,而一台被試的工程産品也可能在不同的環境試驗設備中進行試驗,爲瞭(le)保證同一台産品在同一試驗規範所規定的環境試驗條件下所得試驗結果的可比較性,必然要求環境試驗設備所提供的環境條件具有可重複性。這也就是說,環境試驗設備施用於(yú)被試驗産品的應力水平(如熱應力、振動應力、電應力等)對於(yú)同一試驗規範的要求是一緻的。
環境試驗設備(bèi)所提供環境條件的可重複性是由國家計量檢定部門依據國家技術監督機構所制定的檢定規程檢定合格後提供保證。爲此,必須要求環境試驗設備(bèi)能滿足檢定規程中的各項技術指标及精度指标的要求,並(bìng)且在使用時間上不超過檢定周期所規定的時限。如使用非常普遍的電動振動台除滿足激振力、頻率範圍、負載能力等技術指标外,還必須滿足檢定規程中規定的橫向振動比、台面加速度均勻性、諧波失真度等到精度指标的要求,而且每次檢定後的使用周期爲二年,超過二年必須重新檢定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